1、申请人持申请材料向大邑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教育局窗口提出申请,由窗口工作人员进行初审后受理(申请材料存在错误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后受理;对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应当补齐全部材料后受理)。 2、对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由县教育局对受理的办学申请组织审查、考察,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同意筹设的,县教育局将发给筹设批准书。不同意筹设的,县教育局将予以说明理由。筹设期不得超过三年。超过三年的,举办者应当重新申报。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县教育局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县教育局对批准正式设立的民办学校发给办学许可证。对不予批准正式设立的将说明理由。3、依法应当报送上级机关审批的由县教育局按审批权限逐级上报。 4、取得办学许可证后,依法还应到民政局窗口办理民办非企业法人登记手续,到物价局窗口办理收费许可证,到质量技术监督局窗口办理机构代码证。